高新技術企業在資格復審期內稅收優惠是否有效
某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快過期了,企業財務人員于是申請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。但該財務人員有個疑問,就是該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顯示的發證時間為2009年5月16日,資格有效期為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的3年,即2009年5月16日-2012年5月15日。而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為自認定當年起的3年,即2009年1月1日-2011年12月31日。那么,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內稅收優惠是否有效呢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第二十八條規定,國家對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%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按規定,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。因此,在復審期間,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有效期實際上已過期。但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預繳問題的公告(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號公告),高新技術企業在通過復審之前,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,其當年企業所得稅仍暫按15%稅率預繳。
因此,該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內稅收優惠仍然有效,仍可以按稅法規定的15%的優惠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。
- [發布時間:2014-01-03 09:38:4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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